一、试点目标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性,广泛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积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经验。创新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管理、监督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市、县承担主要建设任务,探索可行的建设方式和运行模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保障试点项目发挥作用、持续运营,并及时总结和报告试点经验。省发改委、民政厅统筹试点建设工作,以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形式支持试点项目建设,牵头负责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制度建设、统筹规划、市场培育、资金投入、服务监管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既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社会资源,盘活存量资产,又要根据实际需要,适量新建和改扩建。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打破行业界限,共同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三)创新机制,保障运营。从强化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探索在养老服务领域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积极探索分类管理办法,选择不同区域、相关部门和行业、各种建设方式、多种运营模式进行试点,尽可能覆盖各种类型。要认真研究和配套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重点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建设运营模式,搞活经营机制,避免政府包办,确保健康发展,持续运营。
(四)明晰产权,规范建设。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均需满足《物权法》要求,明确产权性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
三、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试点项目应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重点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
(二)建设内容。建议方案应涵盖专业机构和社区照料两类设施项目。专业机构类型包括综合福利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光荣院等,兼具培训和示范功能。社区照料类型包含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农村乡镇中心敬老院,主要提供养护、托管、照料等综合性服务;同时,探索建设公益性的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中心,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三)建设方式。包括整体新建,利用现有设施改建和扩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改造。设施的建设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考虑未来老龄人口的消费需求。
(四)运营模式。2011年中央补助试点项目必须坚持公益性质,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平等对待,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各类专业化机构负责运营。对由企业中标负责运营的项目,要在签订运行合同时签订公益性条款,以确保设施公益性质。公益性条款由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同时,加快改革和完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探索以政府购买方式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
四、项目遴选
(一)鼓励竞争,择优选取
各地设计试点方案和遴选项目时,应引入竞争机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择若干地区集中试点,不搞平均分配。要充分调动市、县两级的工作积极性,以运营机制创新、配套资金和规划用地落实、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等作为遴选条件,优先在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实施工作好、有“公建民营”类项目建设经验、曾出台相关地方文件或安排地方专项投资的市(县)集中试点。
(二)突出重点,支持创新
中央补助投资重点支持以下类型的项目建设:
1、以长期护理床位为主要建设内容的专业机构类项目。
2、拓展服务内容、创新运营模式的社区照料类项目,包括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支持服务,探索引入连锁运营等新型服务业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养老服务等。
3、公建民营类项目,即明确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选择各类专业化机构负责运营。
4、探索改革运营机制的公办机构类项目,鼓励创造条件实现管办分离。
5、打破行业界限、资源整合类项目,即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跨行业将医院、疗养院、企业厂房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旅馆、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五、补助比例
中央补助投资暂以床均建筑面积35~50平方米为基准,参照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造价,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总体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项目所在市、县也要加大投资力度,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安排更多投资。
六、工作安排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项目试点市、县要成立由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含老龄办)牵头、有关方面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协同工作,并共同遴选项目,提出建议方案,按基建程序审批后,逐级上报。
2、研究标准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配合,继续开展老年护理服务标准、入住老人甄别标准、机构运行管理制度研究,并形成工作方案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
3、出台配套政策。试点项目所在市、县,可结合当地情况出台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要高度重视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各种建设和运营模式。
4、及时总结经验。项目试点市、县要加强项目管理和督察,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按要求提交试点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出台配套政策及经验总结报送情况都将作为安排中央和省投资补助“十二五”时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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