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税〔2009〕1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财税〔2010〕68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审核,补充认定河南省敬老助老总会具有201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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